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二)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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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