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二)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二)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