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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