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