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四十七条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保险公估机构印章。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对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