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四十五条对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应当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