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三)风险管理咨询;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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