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三)风险管理咨询;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三)风险管理咨询;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