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将备案表、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机构公章的备案表、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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