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四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将备案表、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机构公章的备案表、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