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四十条

保险公估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公估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分别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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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