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估人聘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如实按规定提交报告材料,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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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