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三节 高管人员第三十八条保险公估人聘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如实按规定提交报告材料,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