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非经股东(大)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批准,保险公估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保险公估人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机构相竞争的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三节 高管人员
非经股东(大)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批准,保险公估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保险公估人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机构相竞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