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三节 高管人员第三十六条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