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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