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聘用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