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公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公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公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