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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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