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公估行为和公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公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二节 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公估行为和公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公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