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公估行为和公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公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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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