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加入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公估人的,新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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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