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估人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估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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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