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公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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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