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完成备案。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公告之后可下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备案公告之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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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