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划分开展备案工作。保险公估人提交备案材料时,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查验等方式了解、审查股东或者合伙人的经营记录、经营动机,以及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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