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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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