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第二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