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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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