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九条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第十九条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