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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