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公估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人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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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