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第十四条保险公估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人除外。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