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人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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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