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9年9月25日发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2013年1月6日发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3号)、2013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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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