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估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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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