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