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追偿。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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