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经营条件 / 第一节 业务备案第十条设立保险公估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