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诉处理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