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