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烈士评定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复核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接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一)烈士父母(抚养人)的户籍地;
(二)烈士配偶的户籍地;
(三)烈士子女的户籍地,有多个子女的,为长子女户籍地;
(四)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为其中长者的户籍地。
没有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但有烈士其他兄弟姐妹的,为烈士其他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为其中长者的户籍地;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制发烈士评定通知书。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