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烈士评定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烈士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评定烈士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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