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烈士评定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烈士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定烈士的报告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核实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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