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九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