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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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