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