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