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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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