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