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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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