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