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