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监管,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的在线动态监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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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