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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