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于委托中央有关部门或者项目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中央有关部门或者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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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