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