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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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