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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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