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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