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