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按规定附送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应当提交的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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