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按规定附送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应当提交的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