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