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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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