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