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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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